2023/9/13
关于开展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2022年度优秀企业、个人、成果认定活动的通知
各市建设监理协(分)会、专委会、各会员单位:
为全方位、深层次对标、看齐长三角先发地区,加快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我会会员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市场提升、社会责任等各方面的发展与创新,鼓励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协会决定开展2022年度优秀企业、个人、成果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设置2022年度优秀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优秀监理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优秀项目负责人、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监理工程师和建设监理行业优秀成果奖(含服务类、研究类)。
二、名额设置
优秀企业控制在会员单位数量30%内,全过程工程咨询优秀项目负责人控制在100人内、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控制在我省注册执业人员6%内,优秀监理工程师控制在持有从业水平能力证书(监理工程师)人员8%内,优秀成果奖控制在150个内。
三、组织工作
本次优秀认定工作按照企业申报、地市协会评审推荐、省监理协会组织认定三步进行。
1、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制定优秀企业、个人、成果申报条件、评分细则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等;
2、企业按照申报条件、材料格式要求等组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所在地市监理协会(分会、专委会);
3、各地市监理协会(分会、专委会)参照评分细则进行评审,按照省协会设定的名额提出本地市优秀企业、个人、成果的推荐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含初评打分排名信息资料)及相应的申报材料一并报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
4、省协会从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次优秀企业、个人、成果的认定评审工作。
5、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地市推荐的会员单位申报的材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细则,客观、公正地进行评选,提出获奖推荐名单,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获奖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6、最终获奖名单将于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上予以表彰公告。
四、纪律
1、各申报单位要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获得荣誉的,一经查实,取消称号,通报批评,收回已经取得和奖项并取消参加下一次认定的资格。
2、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认定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本次认定奖项的奖杯、奖牌和证书,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表彰、公布
1、申报单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及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获奖名单,协会根据整体活动工作进程的安排组织表彰大会,会议举办以书面通知形式发放至企业,并通过活动官网和网络媒体,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报道。
2、认定活动宗旨为企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参评企业不收取任何申报参评费用。
六、时间安排
本次“优秀认定”评选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会员单位组织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应于2023年9月24日前提交所在地市监理协会(分会、专委会),各地市监理协会(分会、专委会)进行评审,应于2023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市推荐的优秀名单及其相应的申报材料(含纸质版、电子版)报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省协会秘书处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对于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于2023年11月3日前完成评审工作,协会将在11月中旬进行认定公示。
七、联系方式
协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罗芳、高田
电 话:0551-62876438、62876459
地市推荐电子邮箱:893824002@qq.com(不接受个人和单位邮件,以地市推荐邮件为准)
本次评选活动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地市初评推荐,省协最终认定、集中公布颁奖”的方式进行。请各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对照评选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截止时间2023年9月24日),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监理协会(分会、专委会)提供申报材料。各地市监理协会(分会、专委会)积极组织、严格评审,在规定的时间内(截止时间2023年10月20日),将本地区优秀推荐名单及相应申报材料报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逾期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政策,对参与竞赛获奖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申报优秀认定,各市进行推荐审核时,可以不占指标。具体鼓励政策见链接:关于鼓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参加2022年工程监理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以及关于鼓励我会会员单位参加第六届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大赛的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申报基本条件》
2.《申报材料要求》
3.《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先进企业申报表》
4.《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优秀个人申报表》
5.《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优秀成果申报表》
6.《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2022年度优秀企业、个人、成果认定评分细则》
2023年9月4日
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抄送:本会会长、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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