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混凝土和建筑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2015/7/1

市各预拌商品混凝土、建筑砂浆生产企业、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和建筑砂浆质量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混凝土和建筑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皖建质安〔2015〕1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预拌商品混凝土、建筑砂浆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岗位责任制,确保原材料采购、进场、检验、生产、出场、运输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砂浆生产企业要同时执行市经信委《蚌埠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各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和建筑砂浆泵送、浇筑、试块留置、养护、见证取样检测等各环节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相关使用管理台账登记、检验和验收等制度。
       三、各检测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商品混凝土和建筑砂浆进行检验,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数据。发现混凝土、砂浆试件不合格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四、我站将根据市住建委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公布。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混凝土和建筑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皖建质安〔2015〕12号)

2015年6月23日


抄送:蚌埠市建筑管理局蚌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5年6月23日印发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混凝土和建筑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皖建质安〔2015〕12号
各市工程质监站(局),广德、宿松县质监站:
       预拌商品混凝土和砌筑砂浆质量涉及结构安全,一直是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管的重点。近期,在省级督查中发现有少数工程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和砌筑砂浆存在质量问题。还有个别城市因为墙体抹灰砂浆质量不合格,发生群体投诉,造成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这些质量问题,必须引起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建筑砂浆质量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预拌商品混凝土和建筑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1、严格配合比管理。预拌商品混凝土和建筑砂浆的生产企业,应依据国家规范标准对每批原材料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对配合比进行试配、调整和确定。确定配合比的混凝土及砂浆标准养护试件性能经验证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正式生产,并按骨料的含水状况及时调整为生产配合比。
       2、严格生产设备管理。材料供应厂商应对生产设备和计量控制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严格检验批管理。混凝土和建筑砂浆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按批次留置试块,使混凝土和建筑砂浆质量具有可追溯性。当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便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消除隐患。严重质量问题,需同时向属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4、严格产品合格证管理。预拌商品混凝土和建筑砂浆进入施工现场时,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配合比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在配合比报告中需注明外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比例。凡配合比验证试件,28天龄期标准养护抗压强度标准值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除有特殊要求需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使用外,严禁用于工程。  
施工单位现场拌制混凝土和建筑砂浆的,应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严格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严格采购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告知生产企业有关混凝土和建筑砂浆的各项性能指标和数量、时间、批量等要求。
       2、严格施工方案管理。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规范,针对工程实际,编制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应急处理预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根据混凝土初凝时间,合理规范留置施工缝。混凝土和建筑砂浆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加水或其他材料。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初凝时间。
       3、严格进场检验和检验批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进行进场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不合格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不得用于工程。
施工单位应按检验批留置混凝土标养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砼标养试块的28天抗压强度、同条件自然养护试块600℃·d时的抗压强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条件养护试块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当发现混凝土质量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向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4、严格建筑砂浆质量管理。砌筑及抹灰砂浆的品种及强度等级均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对设计图纸中抹灰砂浆无明确强度等级要求的,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并以联系单的形式请设计单位确认提供,且抹灰砂浆性能同时要满足《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第3.4.5条的规定。
砌筑及抹灰砂浆拌制前均应进行相关原材料检验及试配,施工过程中均应按规范要求的检验批留置砂浆抗压强度试块,且外墙及顶棚抹灰砂浆应检测其拉伸粘结强度。
       5、严格混凝土和建筑砂浆台账管理。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建立台账,明确批次和使用部位,记录进场检验和检验批检验结果,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便于追溯,及时处理。
       三、严格落实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严格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重点审查材料进场检验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等内容,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监督实施。
       2、实施关键环节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对混凝土和建筑砂浆进行进场检验时,监理人员应进行旁站监理。在混凝土浇筑时,应全程旁站监理,对随意加水或违规添加其他外加剂等禁止的行为,监理单位应及时制止。
       3、建立主要材料监理台账。监理部应建立混凝土和建筑砂浆使用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材料的强度、品种、生产厂家、进场数量、使用部位、取样记录及复试报告结果等,使材料使用具有可追溯性。
       4、认真开展平行检验。监理单位应对混凝土和建筑砂浆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必要时,监理单位可以利用回弹法等方法对混凝土、砂浆强度进行抽查抽测。对于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检验批不得进行验收,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问题严重的还需同时向当地的质监机构报告。
       四、切实加强混凝土和建筑砂浆质量监督管理
       1、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工程质监机构应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协调下,组织开展混凝土和建筑砂浆质量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有效,以及本通知有关要求的落实执行情况。加大对在建工程混凝土和建筑砂浆的抽查抽测,建筑用砂资源稀缺的城市,要重点加强对砌筑砂浆强度的抽查抽测,防止未采取技术措施将特细砂用于拌制砂浆,严肃查处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
       2、建立公开曝光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应注重加强源头质量监管,跟踪检查混凝土和建筑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及时公布有关检查结果和不良企业信息,予以信用惩戒。要让偷工减料的生产企业无处藏身,丧失市场,付出惨重代价。
       3、加强对检测机构的质量监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活动的独立公正,对材料检测和实体检验中发现混凝土和建筑砂浆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报告。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严厉查处检测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执行不合格检测的报告制度。
       请各市于7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书面材料报送我站。
联系人:季群  电话:0551-63456899
                                                   
2015年6月1日